药学院(深圳)关于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温思民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奖励优秀学生,引导学生“学在中大,追求卓越”,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 181)、《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和《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39号)等有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4-2025学年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不包括2025级。

二、奖学金项目

目前学院可参评的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包括:

(一)国家(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

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三)社会捐赠奖学金

1.第一三共医药学奖学金

2.其他捐赠奖学金评选工作将另行通知

三、参评条件

学生申请参评2024-2025学年奖学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中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损害学校声誉的言行;孝敬父母,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二)智: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评选年度内无不及格科目

(三)体:积极锻炼身体,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合格

(四)美:自觉提高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

(五)劳: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系)、班级、宿舍等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劳动实践和志愿服务。

(六)其他:评奖年度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评奖年度受处分且下一年度解除处分的,只影响本年度评奖,不影响下一年度评奖。

除上述条件外,申请各类奖学金还需符合该项奖学金的特定条件。各项奖学金具体参评条件详见《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239号)。同时,也应符合《中山大学药学院(深圳)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5修订)》的相关规定

四、特殊情况处理原则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二)每位学生最多只能获评一项校级捐赠奖学金;

(三)国家设置的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四)捐赠奖学金和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五)专项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课外实践和学业进步等发展,评选后续按照专项奖学金评选方案开展。

五、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主要如下:

(一)学院组织初评,对初评结果公示;组织学生在奖学金管理系统上完成奖学金材料提交,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各项材料;

(二)学校评审并公示。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药学院(深圳)学生工作办公室

2025923

(联系人:洪伟祥,联系方式:0755-23260208

 

 

 

附件各年级名额分配如下:

年级

参评人数

国家奖学金(10000/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人)

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一等奖:4000/人;二等奖:3000/

优秀学生奖学金一等奖(4000/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二等奖(3000/人)

优秀学生奖学金三等奖(2000/人)

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奖励配额(单位:元)

第一三共医药学奖学金(3000/人)

2022

74

2

6

不限人数

4

8

12

6000

0

2023

88

3

4

不限人数

4

9

13

5000

1

2024

93

3

5

不限人数

5

9

14

50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