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院(深圳)关于做好2021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学: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中山大学学生减免学费管理办法》(中大学生〔2017〕20号)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关于做好2021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的通知》(学生〔2021〕452号)的文件精神,现拟开展2021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减免标准
(一)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中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全额减免学费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全额减免学费。
(二)在校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户)学生,优抚家庭子女,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者,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学费的学生,可申请半额减免学费。
二、减免程序
(一)学生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同学请于9月29日之前将《2021学年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交到1107办公室,电子版材料请发送至linx89@mail2.sysu.edu.cn。
(二)培养单位初审
(三)学校复核
党委学生工作部按照规定复核材料,并对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公布。
三、减免方式
(一)因缓交而未缴纳学费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减免款项将直接抵冲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二)已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已抵扣学费的学生获得减免学费资格后,已缴纳的学费退回学生银行账户。
四、其他
(一)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理由、伪造相关证明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根据《中山大学学生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中止、取消其减免学费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1. 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的余额;
2. 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
3.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 铺张浪费、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附件:
药学院(深圳)
2021年9月24日